来源: “梧桐树下V”微信公众号
12月16日,网上流传“三类股东”审核指导意见。小编仔细阅读,觉得是那么一回事!可惜只有一页,但这是最关键的一页,需要每个字都认真读。
这一页传达的信息,也与两个发行监管问答发布后证监会发行部12月8日的会议纪要相符合。在这个重要会议上,发行部常军胜副主任着重介绍两个发行监管问答的出台背景与执行问题,明确提到对于影响审核进度的存在“三类股东”的新三板企业申请IPO的,目前会里已初步形成意见,符合条件的可以往前推进。
我想,下面这一页内容就是核心指导意见了吧!
五、处理建议
在充分吸收前述各方意见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为尽快推动存在三类股东的在审企业的审核工作,建议尽量求同存异,紧紧围绕解决在审三类股东企业突出问题,由易到难,逐步推进,不追求一步到位,首先有条件允许新三板拟上市企业的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
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1)三类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2)三类股东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且已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登记;
(3)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对三类股东做层层穿透披露,要求中介机构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穿透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考虑到三类股东相关信息比较冗长,且对投资者意义不大,为避免干扰正常信息披露内容,建议相关信息以招股说明书附件形式披露。对于实践中,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100%完成穿透披露或核查的,建议在中介机构有明确的肯定性意见的情况下,本着重要性原则,个案予以处理。
(4)对于三类股东有存续期的,应当确保其剩余存续期至少长于上市后锁定期。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一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主要考虑如下:(1)公司未接受我会持续监管,风险不可控;(2)实践中存在的案例极少,也不存在影响新三板发展的迫切性问题;(3)新三板为公开转让市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