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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入刑,用“非法经营罪”给农民定罪合适吗?

深蓝财经 深蓝财经 · 2016.07.05 19:54 · 2.2万阅读
作者: 综合

最近一条新闻引起热议:花21万元收购玉米做倒卖生意,内蒙古农民被判刑。


此新闻一出,小伙伴们都惊呆了!


这条新闻的要点:非法经营!


据新华社报道: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无证无照大量非法收购玉米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是临河区白脑包镇的一名农民,为在农闲期间赚些“活钱儿”,李某便想出了收购玉米倒卖的主意。


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李某在未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


李某随后将非法收购的玉米陆续卖到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分库,非法赚取利润。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李某的违法行为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当场查获,随后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将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与证据固定,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近期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在庭审现场说:“我本想收点粮食赚点钱,可我不知道收玉米还得办证,不懂法真是太害人了。”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经营玉米收购,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1万余元,数量较大,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后作出有关判决。


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团队法官张利军说,小麦、玉米等粮食是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在收购、买卖等各环节均规定有严格的专营制度,凡涉及基础粮食或农资收购、批发等经营行为的,一定要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张利军说,此案给广大农户敲响了一记警钟。农民利用农闲搞多种经营值得鼓励,但对自己不熟悉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一些涉及特许经营的农副产品,一定要提前到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以防因不当的经营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

@婚姻家庭咨询师崔立英  :

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我们老家到玉米成熟的时候多数都卖给无证的收粮商人了,因为比粮库的价格高,又是上门收,省时又省力,我怎么就没有听说当地法院把谁给抓了呢?这可能是个别的小镇的法官,并不能代表整个内蒙古地区。


@范剑平:

内蒙古一农民无证收购价值达21万元的玉米被判刑。1986年开始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想不到三十年之后居然还有农民因为收购粮食要坐牢!还以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个忘了废止的老制度,结果一查今年刚修订过。


@五道沟有机农场主:

粮价高的时候,你们搞特许经营。粮价低、卖难的时候,你们当缩头乌龟!一面是种植户伤痕累累,一面是转基因玉米巨量进口,这样的法规,就是坑农的恶规。这样的法制,就是披着法制的外衣,糟蹋法制。这样的法院,想说爱你,基本不可能。


@劳月 :

惊人地发现,至今居然还有无证收购玉米被判刑的!整整30年前我们曾经讨论过一个将本地滞销的芋艿种销往外地的“投机倒把”案,最后的一致意见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主要特征。

入刑遭质疑


据财新网,此次王力军违反的法规,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收购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的经营者,需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要获得许可,还需要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李国祥解释,这些规范性条款是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维护经济秩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而设。


相关学者和律师对此判决表示异议。他们认为,该农民的行为并未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即便王力军违反了相关条例,也未到入刑程度。


用“非法经营罪”给农民定罪合适吗?


据腾讯今日话题,无证收购玉米,真的适用“非法经营罪”吗?刑法第225条,列了一些非法经营行为,比如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产品(最常见的是烟草和食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证收购粮食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厉害之处,即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说,由于这个兜底性条款存在着空白罪状的先天缺陷,在越权司法解释和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共同作用下,非法经营罪的扩张之路走得非常吓人。


这里有一组数据,根据论文《非法经营罪“口袋化”趋势的遏制》的统计,在作者查到的362个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中,各级法院引用兜底性条款进行判决的,共276起,居然占到了76%。


从司法实践中,甚至可以发现,非法经营罪几乎每年都在“膨胀”,已经囊括了外汇、证券、期货、保险、出版、电信、传销、医药、饲料等多个领域,甚至包括民间借贷、小产权房、六合彩、开网吧、作家出版小说、开办气功学校、气功疗养院……但凡跟买卖有关的,都可能和它扯上关系。


总之,它几乎可以涵盖人类的任何经济活动。


专家:应废除收粮许可


据澎湃新闻,阮齐林表示,非法经营罪有一个实质要件,就是扰乱市场秩序。李某收购粮食,虽然没有得到许可,形式上属于非法经营,但如果不仅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而对粮食市场是有益的,实质上达不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也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进行处罚即可,所以对李某的行为应该做一个实质性的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粮食收购许可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主导资源配置,相关规定应该进行修改。


郑风田认为,应该废除粮食收购许可。他认为许可制违背了基层实际,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政府鼓励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收粮就是产后服务。


你怎么看?


综合澎湃新闻,腾讯、财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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