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精神”与“版权保护”如何平衡
来源:微信号——新闻界
作者:常江 杨奇光
新媒体时代,人们习惯免费使用网络资源,而往往抵触为版权付费。版权争议一再出现,引发了人们关于“分享精神”和“版权保护”之间关系的热议。
中国人民大学常江博士和研究生杨奇光,就此专访四位专家。
▶访谈主持:
亟需建立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制度
问题: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概念始终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您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应该采用不同的标准吗?为什么?
▶访谈嘉宾:
李 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积: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姚欢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姚克枫:中国电商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法律直接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而非技术。技术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未必都是根本性的。到目前为止,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并未从根本上颠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有些具体的规则要适应技术的发展。事实上,从活字印刷、复印机、留声机、无线电到互联网,技术一直在发展,但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对稳定的。
起源于英国的现代版权保护制度,其保护对象经历了逐步扩大的过程。最初,它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印刷出版物。后来,渐次扩大到表演、唱片、电影、电视和计算机软件。互联网诞生以后,也被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之中。表面看来,版权法律的适应性很强,容纳空间很大,似乎略作调整,便可以将不同时代新技术条件下所产生的新的媒介形态及作品形式囊括进去,给予法律的保护。
客观地说,依托于互联网时代以前的各种媒介所呈现的作品,与这样一套版权法律还是适配的。其原因在于,这些作品的介质相对来说是静止的,各介质之间的转换是较为困难的,受众对这些媒介所呈现的作品的任意利用是不容易实现的,而作品的利用也将受到地域范围的一些限制。因此,现代版权法律制度不论是积极地发挥其保护作者权益的功能,还是消极地发挥其打击侵权的作用,总体来讲都是较为适应的。
互联网则不同,它是一种全新的媒介。国际互联,突破了地域与国别的界限;文字、声音、图像、数据交互作用,实现了多媒体的有机融合;异常丰富的内容,提供了充盈的创作资源;便捷的操作规程,贴近了终端与用户的距离;灵便的互动方式,模糊了作者与用户之间的界限;环境的虚拟性,增加了侵权追责的难度;而新生代的网民,更秉持着迥别于父辈的独特的版权信仰。
这些特色,造成互联网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显著的差异。这些差异所蕴含的潜台词是:版权法律用于保护传统作品形式是适用的,而用它调整所见于互联网的版权关系,有些力不从心。
那么,调整互联网版权关系、维护网络作品版权的出路在哪里?或许,按照完全不同于传统作品形式的保护思路,紧紧扣住互联网的特点,制定一套真正可行的保护规范,值得立法机关一试。既然一个国家可以实行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那么针对不同的媒体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为何不可以尝试呢?
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确实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是总体而言是加强著作权人的权利,而非削弱著作权人的权利。这里面存在各种力量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博弈。由于作为作品使用者的普通消费者,其处在一盘散沙的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博弈能力,根本无法抵抗著作权人在立法上的游说,因此实际造成的局面就是各国的立法越来越给与著作权人以更强的保护。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一方面,著作权人的作品得到了更大的传播,另一方面,著作权人还获得了更多全新的财产权利。因此,未来如何构建数字及互联网时代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建立一个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这个制度应当在作者获得足够激励的基础上,让公众获得更多的接触作品和利用作品的机会。
网络由于其开放性,其传播范围难以确定的特点。如果将网络作品的保护与传统作品的保护一视同仁,不仅在技术上难以操作,也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所以,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版权保护应有所不同。
互联网时代的新媒体行业和传统媒体行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行业,不论是从运营模式还是从业务发展方向,都显现出截然不同的特性。所以,我认为互联网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应该采用不同的标准。在互联网时代,应该多考虑一些新出现的情况,比如说视频网站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临界标准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可操作性等。
互联网提高了作品的传播效率,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的利润。但对于著作权保护而言,互联网无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促进了著作权作品的广泛传播,一方面也为侵权行为人实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但如果一味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也将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所以,我国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等内容。例如,传统媒体时代,电视台如果播放一个电视节目没有获得过版权方授权,那么这个播放行为就一定是侵权行为,电视台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要求互联网时代的视频网站对其网站存在的所有视频进行审查其是否获得授权,那么这个要求从可操作性来说是明显不可能实现的。在一个视频分享网站中,如果几千万甚至上亿个视频中有一个视频涉嫌侵权,那么到底是否应该让视频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就有待商榷了。
比起传统媒体,新媒体时代还有很多其他的已经出现甚至尚未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我们来进行综合考量。所以在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同时,如何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范的灵活性和及时更新,需要我们根据网络的特点予以规范。
【新闻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