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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摸排涉税信息!非居民个人高净值客户要注意

深蓝财经 深蓝财经 · 2017.10.09 14:37 · 4.7万阅读
作者: Bank资管

高净值人士注意了!

日前,又有一家国有大行——建设银行宣布启动存量非居民个人高净值客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这是继工、农、中三大行后,第四家发公告通知客户配合相关调查的国有大行。

随着“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逐步推进,各家商业银行的摸排工作也在相继展开。

那么,截至目前,究竟哪些银行开始了这项工作?针对哪些收入群体?哪些避税方法会受到重点监察?

哪些银行在摸排?

9月25日,建设银行发布公告称,该行从2017年9月30日起开展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要求拥有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且于2017年7月1日前在该行开立过存款账户、银行卡账户、储蓄国债-凭证式(现金购买)以及其他《管理办法》要求尽职调查账户的客户,于今年12月31日之前配合该行填写并签署相应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公告显示,建设银行此举是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行为。

当然,对存量个人高净值客户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银行不止建设银行一家。

随着“中国版CRS”正式落地,各家银行的摸排工作也在相继展开,只是进展不尽相同。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在五大行中,工农中建四行均在官网发布了相关公告以通知有关客户;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也在官网发布了相应公告。

另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部分银行虽然未在官网发布公告,但相关工作已在有序进行。

一位招行私人银行客户经理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目前其所在的银行虽然还未开始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但该行应《管理办法》要求,对外籍人士在银行端开个人账户已严格很多,“以前只需要护照号,如今开户还需要提供国内工作证明等信息。不少客户对于CRS的执行等信息都并不是特别了解,我们此前也对相关客户开办过普及相关知识的活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表,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摸排工作还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

按照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7年6月30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尽职调查。2018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报送信息。2018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2018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排查对象是谁?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排查对象是是非居民金融账户。

依据本次建行的公告,调查对象也是拥有非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于2017年7月1日前在该行开立过相关金融账户的客户)。

“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或企业,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换言之,这个“中国版CRS”主要面向的是“老外”。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并不代表CRS与中国居民无关:一方面,近年来,移居海外、持有国外绿卡或拿着外国护照,但又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中,不乏身家丰厚利用海外账户进行逃避税的人;另一方面,CRS不仅仅只在中国实施,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开的资料来看,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都进一步承诺实施CRS。比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开曼群岛、百慕大等。

这意味着,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可能受到CRS影响的人群分为两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类为其在中国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将参照《管理办法》申报回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另一类为其在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涉税信息将参照该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申报回中国税收居民。”

许晓扬表示,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来华工作并在华开设金融账户的外籍(即CRS参与国的)个人;保有在华金融账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或华人;持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的中国籍个人;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通过海外(即CRS参与国的)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籍个人;购买海外(即CRS参与国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的中国籍个人;作为海外(即CRS参与国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中国籍个人等。

那些避税方法还能用吗?

随着“中国版CRS”的逐步推进,部分高净值人群的避税手段会被暴露,一些移民机构借机进行炒作,提出如抓紧时间办理“税务天堂”(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克、格林纳达)护照、将钱转到美国账户等解决方案。

这些方法真的有用吗?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方式各有各的缺陷。

“方法分为长期有效和短期过桥。”汪蔚青表示,移民并不必然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就算办了CRS清单外的小国移民,但实际仍在中国境内生活工作,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仍旧属于中国的税收居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在CRS参与国或地区(并且和中国自愿匹配的国家或地区)有金融资产,相关信息仍会被送至中国税务机关。

至于将钱转到美国账户。汪蔚青认为,目前美国并没有加入CRS,从短期规避CRS来说,这种做法是有效的。然而,美国的金融监管十分严格,中美两国在税收等方面的法律差异较大,如果通过离岸贸易等方式将钱转移,就要小心金融监管。

除了上述两个方法外,有人也提出:标准之下,配置不动产也许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对此,许晓扬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球信息透明化的趋势下,各国税务机关正采取积极行动通过信息交换打击跨国逃避税。高净值人群应当合理审视其资产情况,提前进行合理规划,以降低潜在税务风险。配置不动产,是不是规避CRS比较好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CRS提出了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概念。消极非金融机构包括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不属于积极经营活动的收入,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针对这类型的消极非金融机构,CRS法规要求金融机构需要收集并记录机构及其控制人相关信息。因此,若高净值人群通过设立海外公司持有海外物业取得租金收入,海外金融机构也需要收集并记录最终控制人的相关信息。若最终控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收入,均要依规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及纳税义务。

“考虑到各国税务制度的多样性及复杂性,海外配置资产还将涉及法律、外汇管制、资金安全性等因素,高净值人群应尽快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探索在合规范围实现税务效益最大化。”许晓扬坦言。


延伸阅读——

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办法发布 划分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弘文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0日


19日,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6部门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简称“标准”)。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管理办法》按照“标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等。


根据《管理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这些账户不论金额大小,都应通过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是否为非居民。


在实践中,某些金融账户被用来跨国逃避税的风险较低,因此,《管理办法》参照国际标准也规定了一些免予尽职调查的账户,例如符合条件的退休金账户、社会保障类账户、定期人寿保险合同、休眠账户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账户等。


《管理办法》对哪些人影响较大?据了解,《管理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6部门表示,《管理办法》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这里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在尽职调查程序上,《管理办法》将账户分为个人和机构两类账户,每类账户又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不同类别账户的尽职调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简单来说,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相对严格,需要开户人提供其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根据开户资料进行合理性审核。存量账户尽职调查程序相对简易,金融机构主要依据留存资料进行检索。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将新开账户尽职调查要求适用于存量账户。


为执行《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管理制度,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开发和改造。


信息交换是否意味着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据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

转自 Bank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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