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曹县县委曹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全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2012年10月2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等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民持续增收,现就鼓励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千年古县,现代商都”为载体,以推动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为重点,以促进农村居民增收致富为核心,突出城市对经济社会发展牵动引领作用,建立推动创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大力繁荣发展商贸流通和服务业,优化产业布局,改善城市环境,加速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向二三产业聚集,全力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三化互动、良性循环。确保每年进城4万人,第三产业比重每年提高2.5个百分点,到2016年三次产业比调整到8.1:54.8:37.1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65平方公里,可容纳50万人居住,城镇人口达到80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0%,基本建成菏泽市第二大城市,达到中等城市规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政府引导作用,强化服务引导和产业带动,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居住、就业创业。
(二)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我县农村居民意愿,积极调动其进城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持续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四)坚持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作用,兼顾城区资源承载能力,推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购房居住、就业创业工作有序开展。
三、鼓励政策
我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购房就业创业的,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购买首套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住宅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全额奖励房屋交易契税(先征后返);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奖励80%房屋交易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的,奖励50%房屋交易契税。购买首套商业门市、店面,房屋交易契税全部按照50%进行奖励。(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地产管理局、县城市资产经营中心负责)
(二)、在城市规划区购买首套商品房,需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由有关部门协助办理按揭贷款,并按照100元/m2给予奖励;购买商品房一次性付款的,按总房款的5%给予奖励。(此项鼓励政策由县房地产管理局、人行曹县支行负责)
(三)、在城市规划区购买商品房的,可申请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城市居民户口,凭相关证明由公安机关免费办理。(此项鼓励政策由县公安局负责)
(四)、进城落户的我县农村居民,可继续保留或依法自主流转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保留原有承包地的,可继续享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依法自主流转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的,流转资金归本人所有。生态文明村居民愿意放弃宅基地的,可一次性享受补偿资金。(此项鼓励政策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进城落户的我县农村居民,继续拥有原有的承包林地、坑塘等所有权和经营权,享有的农业政策性补贴不变、集体资产收益权不变。(此项鼓励政策由县农业局负责)
(六)、进城落户的我县农村居民,可按进城人口数免收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此项鼓励政策由各乡镇负责)
(七)、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进城落户人员,由县人社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凭此证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按照自愿原则,人社部门免费组织开展进城落户人员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创办经济实体或从事二、三产业,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小额贴息担保贷款。(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申请进入各类市场或商业街经营的,工商部门应优先受理,优先办照,优先安排摊位,并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同时三年内所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以先征后返的方式全部返还。(此项鼓励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
(十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建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城镇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办理社会保险。(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三)、进城购房落户人员的子女,可凭房产证和户口簿自由择校入学,各学校不得拒收(转)。公办学校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其它任何费用。(此项鼓励政策由县教育局负责)
(十四)、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当年可继续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次年起,可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此项鼓励政策由县卫生局负责)
(十五)、进城购房的农村居民在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医疗机构内住院治疗,院方垫付部分由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此项鼓励政策由县卫生局负责)
(十六)、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十七)、进城购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就业前,可直接享受城镇低保待遇。(此项鼓励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同等临时救助。(此项鼓励政策由县民政局负责)
(十九)、可按规定自愿选择享受农村或城镇养老政策。(此项鼓励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上述鼓励政策执行期限自公布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由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契税完税证明,到中央华府营销中心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办公室办理。
四、政策适用人群范围
上述鼓励政策适用人群为我县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居民,即京九铁路以东,规划路以南,山东路以西,松花江路以北的曹县籍农村居民。外来人口即户口登记地不在曹县的外来人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秦魁民担任组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相如,县政府副县长张培生担任副组长,成立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办公室,专门负责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相关事宜,办公室设在中央华府营销中心,抽调相关部门副科级人员各一名,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王雨安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保障政策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全力搞好协调配合。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领导小组要严格依法照章办事,规范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中央华府营销中心设立服务大厅,通过“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方式,统筹做好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居住、就业创业服务协调工作。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强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自觉服从、统筹大局、找准定位,主动推动工作落实。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县电视台、新曹县报、中国曹县网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进城就业创业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各乡镇要组织宣传队,进村入户,通过发放明白纸、现场解读、算账对比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搞好咨询服务。要大力宣传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营造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落户居住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县委、县政府将逐年分解各乡镇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创业年度目标,下达年度任务,并把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乡镇和县直有关责任单位的年度科学发展考核,并设立推进农村居民进城就业创业工作单项奖(2012年与2013年合并考核奖惩)。县考核办要结合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办公室认真制定有关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县大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定期通报,年终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奖;对工作落后、且未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乡镇要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确保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居住、就业创业工作持续快速推进。
附件: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县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秦魁民 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贾相如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培生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张本朝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王雨安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金融办主任
孟祥刚 县教育局局长
陈 雯 县民政局局长
孟凡珠 县财政局局长
徐振祥 县农业局局长
刘存华 县卫生局局长
朱 峰 县计生局局长
孟庆亮 县住建局局长
贾付刚 县房管局局长
徐健县 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建军 县城市经营中心主任
王付林 县公安局副局长
田本昌 县人行行长
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就业创业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央华府营销中心,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及服务大厅的管理工作,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王雨安担任。
发:各乡镇(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武装邵,县安和县政府 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县办学校、有关企业
中共曹县县委办公室 2012年10月26日印发